核心制度20-科研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科研合作行为,保障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作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科研合作管理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为规范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科研合作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医院名义与其他单位(包括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或个人以协议形式建立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课题联合申报、横向合作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符合医院长远发展战略的科研合作规划,明确科研合作的重点领域与方向,制定科研合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审议并决策科研合作项目,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科研合作项目的伦理审查。
第六条 科教科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科研合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落实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协调合作各方之间的关系,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医院管理层和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汇报科研合作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法务人员负责对科研合作协议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防范法律风险。
第八条 财务科依据国家财务法规与医院财务制度,负责科研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监督和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护理部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参与科研合作管理。
第三章 归口管理
第十条 科教科为科研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作项目全流程管理,包括立项审查、合同审核、过程监管及结题验收等。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合作项目须通过科教科进行申报,由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根据合作方资质、项目科学性、合规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批准合作。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管理
(一)所有科研合作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合作协议须明确以下内容:
1.合作双方权责义务、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
2.资金投入方式、使用范围及分配比例;
3.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
4.风险责任划分及争议解决机制。
(二)所有科研合作协议的签订、修改、执行等必须经过科教科、法务人员及分管院领导三级审批,重大合作项目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三条 合作执行与验收
(一)科教科每季度核查合作项目进展,对未按协议执行的合作方发出整改通知,严重者终止合作。
(二)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超范围支出;横向经费使用需符合合同约定,报销时需附合作协议及预算说明。
(三)项目结题时,由科教科组织专家依据协议约定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材料需包含成果清单、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经费使用报告及合作方确认函。
(四)禁止以非合作成果或超期成果充抵验收,违者视为无效合作。
第十四条 合作全流程文件(申请材料、协议、验收报告等)须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电子档案同步备份。
第五章 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合作须严格遵守《科学技术进步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虚构合作方;
(二)以合作名义套取科研经费、转移国有资产或进行利益输送;
(三)泄露国家秘密、患者隐私或医院核心技术信息。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等领域的合作,需通过伦理审查并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类合作方需提供营业执照、信用报告及技术能力证明;个人合作者需签署廉洁承诺书,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科研合作资金必须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任何资金的使用和拨款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第十八条 合作方与医院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联的,相关人员需主动申报并回避。
第十九条 禁止合作方以任何形式向医院人员输送商业贿赂。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全过程监督
(一)事前审查:科研合作项目在立项前,科教科联合法务人员、财务科对合作方资质、协议条款及预算进行联合审核,确保合作项目合规合法,避免涉及到虚假合作内容或资源滥用。
(二)事中抽检:科研合作过程中,科教科要定期组织项目审查与抽查,检查合作项目是否按协议进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任务完成情况及合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要求。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在研合作项目,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三)事后监管:科研合作项目结束后,科教科要进行后续监督,包括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转移、资金结算的合规性等,确保所有合作工作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完成。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审计人员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医院官方网站设立专门的科研合作项目公示板块、在医院内部公告栏张贴公示海报等方式,及时、全面地公布科研合作项目信息,包括合作方基本信息、合作项目名称、项目周期、经费预算等,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高风险合作项目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或技术评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合作方有编制虚假合作内容、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科研资源等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合作、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如涉嫌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轻微违规:约谈责任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科研考核分。
(二)严重违规:追回不当利益,取消3年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违法情形: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院内人员责任追究程序
(一)纪检监察室受理举报并调查核实;
(二)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
(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设立科研合作违规举报专线、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查实后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附件:1.科研合作申请审批表(模板)
2.科研合作协议核心条款清单
3.科研合作风险自查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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