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18-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国卫医急发〔2024〕22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江西省卫健委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赣卫医发﹝2021﹞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管理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内开展相关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医院内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行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风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制定行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实施方案;制定行风管理相关制度;研究解决行风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行风管理办公室(简称“行风办”)负责医院行风日常管理;负责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医务科、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的初审、接待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由医务科、药剂科、器械科等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审核后,进行登记建档,由行风办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八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四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行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
医院固定每周五上/下午8:30-12:00/14:30-17:30作为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负责接待药品、设备、耗材等相关医药代表,如遇接待人数较多时可提前或延长接待时间,其他时间如需要接待由相关职能科室向行风办申请,行风办请示分管领导后再决定是否临时安排。
(二)接待地点
医药代表接待原则上安排在行政楼四楼原护理部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地点另行通知。
院领导接待医药代表发票签字地点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接待人员
1.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提前7个工作日,在黎川县人民医院公众号下载并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登记表》(附件1),向行风办发送电子邮件预约,行风办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相关科室对其身份进行复核。
2.接待审批。行风办在征求分管院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以邮箱形式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以及接待人员。对开展学术活动、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等特殊情况,必须征求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行风办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3.接待活动。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有关产品及商业推广活动;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属于学术讲座的,医务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条 医药代表接待应严格围绕获准的接待内容开展,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严禁在门(急)诊、住院病区、检验科、影像科、器械科、药剂科和信息科等规定接待地点以外的廉洁从业管理重点区域活动。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得直接向患者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对方利益。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医药代表以任何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以下通称“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支付费用为工作人员安排、组织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工作人员回扣、商业贿赂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 医院严禁任何人员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及医院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应自愿接受医院监督,积极配合医院各类巡查。如发现存在不廉洁、不诚信、不正当竞争为,有义务及时向医院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行风监督电话:0794-7500351;邮箱:lcrmyy202308@163.com)。
第十八条 严禁未经医院批准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药代表首次进入医院开展活动前,工作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廉洁行为告知,明确告知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的廉洁规范要求,并要求医药代表签署《黎川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宣传长廊公示“九项准则”承诺。
第二十二条 行风办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医药代表院内活动,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行风办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药械企业及医药代表廉洁规范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抽查,行风办应通过设置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院内工作人员及患者的举报投诉,对收到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廉洁行为抽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的交往记录、是否存在异常的礼品赠送或宴请等情况,抽查结果在医院内部进行通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风办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七章 违规处理措施
附件:1.黎川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
2.黎川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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