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12-专业技术人员权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防止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根据《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国卫医急发〔2024〕22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权责管理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行为,防止利用工作便利、借机谋取私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医疗、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权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的权责分配应公平合理,考核评价应公正透明。
(二)责权一致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其依法依规执业。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医疗、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作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尊重和维护患者平等医疗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及其他健康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科室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科室和医院的发展。
第八条 接受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岗位胜任力。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医院规章制度等,严禁超越职权及所获授权工作,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或(和)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章 重点环节行为规范
第十条 挂号与床位安排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院既定的挂号和床位分配规则进行操作,不得私自为特定人员插队挂号、预留床位或提前安排住院。
(二)挂号、加号按照医院规定流程执行,患者按照先来后到或病情轻重缓急等合理标准有序就诊。
(三)床位安排需依据患者病情需要、住院排队顺序等综合因素确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特殊待遇。
(四)严禁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换取挂号、床位安排方面的便利。
第十一条 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及使用
(一)参与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根据本院临床需求、产品质量、性价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不得受个人私利或利益相关方干扰。
(二)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应严格遵循遴选标准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临床科室需求调研、产品质量评估、供应商资质审核、成本效益分析等环节,确保遴选过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三)使用药品、耗材和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提供产品使用反馈和评价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夸大其优势,以误导遴选决策。
(四)在药品、耗材和设备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和设备,杜绝过度医疗行为。
(五)依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药品、耗材和设备的使用剂量、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长符合临床诊疗指南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滥用。
(六)严禁收受药品、耗材和设备供应商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以保障医疗行为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第十二条 评审评价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各类评审评价工作(如职称评审、医疗质量评审、科研项目评审等)时,应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审标准应明确、具体、可衡量,提前向全体参评人员公布,避免评审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因素。
(三)建立评审回避制度,当评审人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益关联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利用评审评价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参评对象的贿赂、请托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交换。
(五)评审过程应全程记录,包括评审意见、投票结果等,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六)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产品宣传
(一)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医院、职务、职称以及影响力进行相关产品宣传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合法。
(二)宣传信息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临床实践经验或官方认可的数据资料,不得虚构、夸大产品功效或性能,误导患者和消费者。
(三)明确区分个人观点与医院立场,在宣传中不得暗示或明示医院对产品的背书或推荐,避免给公众造成误解。
(四)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以医院名义或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业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促销活动。
(五)产品宣传活动应在医院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医院的监督管理。
(六)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强行推销产品或服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室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挂号、床位安排、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及使用、评审评价、产品宣传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家属、同事及社会公众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
(一)医院审计人员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医院的财务收支、药品耗材采购、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审查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与商业利益勾结的违规行为。
(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客观、公正,审计结果及时向医院管理层报告,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三)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第十六条 信息化监督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电子病历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药品耗材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二)通过信息化系统记录和跟踪专业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操作流程、用药情况、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和行为模式,为监督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定期对信息化系统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
第十七条 依法执业自查
(一)医务科牵头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依法执业全面自查和专项自查,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日常自查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将依法执业日常自查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法执业,对监管部门反馈的违法执业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按规定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对于严格遵守本制度,在执业过程中表现出色,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医院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如奖金、奖品等)、职业发展机会(如优先晋升职称、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九条 惩罚措施
(一)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因违规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及医院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