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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核心制度10-大额采购监管制度

来源:黎川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6-09-04 15:35 浏览次数:3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大额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等规定,及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额采购监管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大额采购业务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

大额采购业务,本院是指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大额采购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3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支出的采购项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单笔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采购支出;医院党委认为应纳入大额采购业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大额采购业务的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行风管理领导小组在大额采购业务内部监管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统筹和指导大额采购业务内部监管工作中的行风建设工作。

(二)制定与大额采购业务相关的行风管理政策和规范。

(三)监督检查大额采购业务中是否存在违反行风规定的行为。

(四)对涉及行风问题的大额采购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协调处理因大额采购业务引发的行风投诉和纠纷。

第五条 大额采购监管工作组

行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大额采购监管工作组,由医院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务人员及药学、设备、工程、临床等专业有关专家为成员。大额采购监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大额采购业务的内部监管制度和流程。

(二)审查大额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等。

(三)监督大额采购项目的执行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对大额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大额采购业务的监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六)组织开展对大额采购业务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大额采购部门及相关组织或部门

(一)大额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大额采购部门对本部门采购管理承担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总责,是部门第一责任人。

(二)大额采购部门的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等,根据各自职责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大额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自查。

第三章 监管范围

第七条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医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全部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从采购计划申报、采购目录确定、采购价格谈判、采购合同签订到采购货物验收、货款支付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管范围。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大额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等的采购,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的采购,如保洁家政服务、信息系统维护、医疗设备维修保养等。重点监管项目预算金额较大、采购频次较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第九条 其他特殊采购项目。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如紧急救援药品、特殊定制的医用耗材等,以及因特殊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如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审查其采购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监管原则

第十条 大额采购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大额采购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大额采购监管工作应做到公开透明,监管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在医院官方网站、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或其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公平竞争原则。监管过程中要保障参与大额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审查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准入条件等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四)客观公正原则。监管人员应秉持公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管工作,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确保监管结果的公正性。

(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采购部门在大额采购活动中诚实守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出现虚假采购、恶意串通、违约等行为。同时,对供应商的诚信行为也进行监管,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供应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医院的采购活动。

第五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大额采购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求管理。审查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包括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是否符合医院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检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预算采购,以及采购需求是否明确、完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采购文件编制。重点检查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查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标标准等是否明确、合理、公正,是否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检查采购文件的编制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核和批准。

(三)采购方式选择。监督采购部门是否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依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专家论证情况。检查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规范,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论证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对专家论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完善。

(五)采购活动组织。监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检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专家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对采购活动现场的秩序和纪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审查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一致,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理、合法。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供应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采购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七)采购信息公开。检查大额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公开公示,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审查信息公开的渠道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否广泛,是否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内控管理情况。监督医院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和控制措施。检查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的情况,是否形成了权责清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采购内控体系。

第六章 监管方法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

(一)监管工作组定期对大额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采购文件的编制情况、采购活动的组织情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等。通过查阅采购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大额采购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个大额采购项目从采购需求提出到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详细记录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情况,便于监管人员随时查阅和监督。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督,创造条件建立大额采购监管信息系统,将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实现对采购项目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通过系统对采购数据进行分析和预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采购价格异常波动、采购进度滞后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额采购专项检查,由行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监管工作组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可针对特定的采购项目、采购环节或采购问题进行深入检查,重点检查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二)专项检查可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要求采购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大额采购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监管工作组。然后,监管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抽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供应商等方式,深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

(三)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

(一)审计人员定期对大额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审计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合同履行情况等。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监管工作组通报,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于重大大额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可提前介入,对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审计,如采购需求论证、采购预算编制等,从源头上防范采购风险。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一)在医院官方网站、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或其他指定媒体上设立大额采购监督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大额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监管工作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二)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与大额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大额采购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划分

医院对本院大额采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院长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大额采购部门对本部门采购管理承担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总责,是部门第一责任人;参与大额采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采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于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因采购管理不善,导致采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超预算等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在大额采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整改: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如采购文件编制不够规范、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等,责令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如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操作、未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经济处罚: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采购价格不合理导致采购成本增加、合同履行不到位导致违约赔偿等,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存在暗箱操作、收受贿赂、恶意串通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问题核实:监管工作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定问题的基本情况和性质。对于复杂问题,可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二)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形成责任认定报告,提交行风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三)责任追究决定:行风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责任认定报告,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下达责任追究决定书。

(四)执行与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监管工作组。监管工作组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监管工作组拟订,报行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监管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