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8-行风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全面提升医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廉洁从业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风清气正的医院工作环境,根据《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风教育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行风教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覆盖岗前教育、在职培训、专项教育等全周期教育环节。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行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风教育制度、审定教育计划、评估教育效果、协调资源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行风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行风教育计划,并监督教育实施过程等工作,传达领导小组决定、文件等,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行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典型行风案例警示教育;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临床诊疗行为规范培训;人事科负责落实新员工岗前行风教育,纳入考核体系;党建办负责统筹医德医风与党建融合教育。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行风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参与行风教育活动,传达学习医院行风教育相关文件和精神,定期向行风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本科室行风教育情况。
第三章 行风教育基本原则
第八条 行风教育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覆盖:确保教育对象无遗漏,重点岗位人员强化培训。
(二)问题导向:针对行风高风险领域开展针对性教育。
(三)常态长效:将教育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评估改进。
第四章 行风教育内容
第九条 行风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纪党规教育
组织学习党的纪律和规矩,强化党员及干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内容包括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二)法律法规教育
重点学习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工作人员依法执业。内容包括不限于:《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及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制度。
(三)职业精神教育
以“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为核心,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内容包括不限于:医学伦理、患者隐私保护、医患沟通技巧、医学人文素养等。
(四)正面典型教育
宣传本院及行业内优秀典型事迹,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激励全体工作人员见贤思齐。包括不限于:医德医风典型案例、行业模范人物事迹、优质服务案例。
(五)警示案例教育
剖析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以案明纪,强化震慑。内容包括不限于:行业通报的违规案例(如收受红包、商业贿赂、骗保案件等);内部查处的违纪事件(如过度诊疗、泄露患者信息等)。
第五章 行风教育方式与频率
第十条 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全院性的行风教育集中学习,邀请专家授课或组织内部交流。
第十一条 分散自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相关知识和内容,提升自我修养。
第十二条 实践活动。结合医院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医德讲堂、志愿服务等。
第十三条 网络教育。利用医护助手APP,开展在线学习和考试。
第六章 行风教育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将行风教育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教育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行风教育计划和内容,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和方法,提高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对于在行风教育活动中表现优秀、在实际工作中践行良好行风的个人和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优先晋升等。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行风教育活动、违反行风规定的个人和科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发绩效奖金、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医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行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