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4-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本院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对重点科室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防止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国卫医急发〔2024〕22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关键岗位主要为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测试剂采购与管理,医疗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人事、总务后勤、临床服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岗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关键岗位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轮岗管理。
第二章 轮岗岗位
第四条 轮岗岗位分类
(一)关键岗位
涉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测试剂采购与管理,医疗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人事、总务后勤、临床服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岗位。
(二)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负责人
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负责人,包括正、副职。
(三)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一般工作人员
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超过医院规定的最长工作年限的一般工作人员。
第五条 轮岗岗位清单
本院轮岗岗位清单(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轮岗原则
第六条 关键岗位轮岗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干部(科室负责人)轮岗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因材施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个人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通盘考虑,将合适的人安排在需要的岗位上,实现组织需要与个人能力相匹配。
(三)合理性原则:轮岗应保持医院和科室整体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常态化原则:实行以集中轮岗与平时个别轮岗相结合,与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相结合,逐步实现轮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轮岗交流应建立计划,突出重点,将轮岗交流工作与廉政建设和干部培养、业务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四章 轮岗期限
第七条 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原则上要轮岗:
(一)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负责人:原则上每个任期(5年)期满轮岗一次。
(二)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最长工作年限期满应轮岗一次。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岗位,由所属科室设置不同的最长工作年限标准(高风险岗位5年、中风险岗位8年、低风险岗位10年),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人事科备案。
(三)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适时地进行轮岗交流。需要延长轮岗年限的延长时间,关键岗位不超过3年,涉及关键岗位科室的负责人不超过一个任期(5年),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轮岗方式
第八条 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负责人轮岗以平职调动为主,可采用跨部门间流动、部门内升降、部门内副职分工调整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轮岗,一般采用部门内岗位和职责调整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跨部门流动。
第六章 轮岗程序
第十条 轮岗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定需要轮岗的岗位和人员;
2.征求需要轮岗的人员个人意向;
3.听取轮岗岗位分管院领导意见;
4.拟定岗位轮岗交流初步草案;
5.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6.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7.院党委领导、分管院领导与轮岗人员沟通、谈话;
8.轮岗方案公示;
9.轮岗方案(任职)行文;
10.轮岗方案实施。
第七章 轮岗要求
第十一条 轮岗决策要求
(一)轮岗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二)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负责人轮岗,应与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或行政任免相结合,由人事科拟订方案、计划,提交院党委研究决定。
(三)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轮岗,须由所属科室集体讨论,提出科内轮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由人事科汇总轮岗名单和轮岗计划提交院党委研究决定。轮岗人员是否需跨科流动,由院党委研究决定。
(四)轮岗计划制定后,应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确保全体员工了解轮岗安排。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期间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务人员在提交院党委之前应对轮岗计划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轮岗计划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审议,不得发布实施或签署。
(六)纪检监察室(行风办)应对轮岗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防范轮岗决策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和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轮岗实施要求
(一)人员培训:对于即将轮岗的员工,应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使其了解新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二)轮岗交接:轮岗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交接工作需由轮岗人员与该岗位下一任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并确保所有资料完整交接。
(三)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应对轮岗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轮岗制度顺利执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反馈评估:轮岗结束后,人事科应对轮岗效果进行评估,收集轮岗人员的反馈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轮岗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管控措施
1.对于因专业技术要求高、人员稀缺等客观原因导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可暂不进行轮岗。
2.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调整分工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岗位廉政风险:
专项审计:定期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进行专项审计,审查其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权力行使的公正性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岗位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调整分工:适时对不具备轮岗条件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合理调整,优化工作流程,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避免因长期固定岗位和权力集中而引发廉政问题。
(二)员工特殊情况申请
如轮岗人员因个人身体原因、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轮岗,或要求转普通岗位(非关键岗位)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和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岗时间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三)其他不予轮岗的情形:
1.当年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再担任实职者,无需轮岗。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不予轮岗。
3.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不批准轮岗的。
4.紧急状态(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暂停轮岗。
第八章 轮岗档案
第十四条 人事科应建立健全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轮岗档案。
第十五条 轮岗档案内容包括:轮岗人员的基本信息、轮岗经历、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内容,以及轮岗工作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轮岗档案保存及保存期限按照本院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与修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轮岗岗位清单
2.轮岗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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