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3-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及《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国卫医急发〔2024〕22号)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为防止公共利益与本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而设立的回避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
第四条 院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医疗机构进行营利性活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在本院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应向本院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对反映上述营利性活动中存在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及时核查。
第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纪检监察室进行报备。纪检监察室要对报备事项进行研判,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应视情况干预处理。
第三章 回避情形
第七条 亲属关系回避
医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涉及干部任免、职称晋升、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等事务时,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经济利益回避
医院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中持有股份、担任职务或参与经营管理的,在涉及相关业务决策、审批、采购等工作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回避
医院工作人员因个人偏见、恩怨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回避程序
第十条 主动回避
医院工作人员在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所在科室或医院相关领导报告,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应说明回避的理由和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决定回避
所在科室或医院相关领导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及时调整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相关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强制回避
若发现存在应回避却未回避的行为,医院有权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包括暂停该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行为。被强制回避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医院各项工作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职工和患者对发现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医院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工作人员,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