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风建设

核心制度2-“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来源:黎川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6-09-04 15:13 浏览次数:3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提高决策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全国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论证。

(二)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职工参与权与知情权。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运营管理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医院学科建设规划,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等重要事项。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6.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医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一)医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医院班子成员提名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重要人才使用。

(五)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初步对象推荐。

(六)医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与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机构开展医疗、教学、学术活动等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讨论决定大型后勤社会化服务项目。

(六)医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资金的调整和使用。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单项支出或超预算支出在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资金的调整和使用。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医院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包括受捐赠的2万元以上大额资金及实物等。

(五)医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 党委会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

院长办公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

(二)调研论证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个别酝酿 重要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

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最终决策的表态性及暗示性意见。

(四)集体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议后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五)决策结果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五章 决策规则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表决票数。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于决策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表决。出席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就决策事项表决、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向决策班子提出回避申请;决策班子对有关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时,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过程应形成完整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议题、讨论情况、决策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与会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的文字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明确责任。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跟踪落实。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或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作风建设、廉洁从政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失误,给国家、社会、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策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或反对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或社会、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事后又不报告的;

(三)化整为零或拆解额度使用大额资金,规避集体决策的;

(四)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 科室集体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医院“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建立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包括成员构成、决策范围及内容、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决策过程有完整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员构成:科室集体决策成员一般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科室骨干、党支部委员等组成。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够代表科室职工的利益和意愿。

(二)决策范围及内容:科室重要事项包括科室发展规划、业务拓展、人才引进、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科室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具体决策范围和内容应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三)决策程序:参照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科室重要事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科室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符合科室发展实际。

(四)监督机制:科室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重要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科室主任应定期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科室重要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医院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医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